太
16章
25节
注1 因为凡要救自己魂生命的,必
1
丧失魂生命;凡为我
2
丧失自己魂生命的,必得着魂生命。
或,毁灭。
太
16章
25节
注2 因为凡要救自己魂生命的,必
1
丧失魂生命;凡为我
2
丧失自己魂生命的,必得着魂生命。
见
十39注1
。